1、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2、自2021年1月21日起,全國範圍內36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3、電子發票取消之前的“發票專用章”,改為電子簽名;
4、電子發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為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前期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
二、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 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電子專票票樣見附件。
三、電子專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3。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