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會計分錄時,考試評分標準要求如下:
①會計分錄的“三要素”,即方向、科目名稱、金額,都必須是可用的、正確的。原則上,如果有壹項缺失或不正確,即會計分錄不正確。允許用“錯位”表示方向,允許用“dr”和“cr”表示借用方向。
(2)題目要求詳細的科目和欄目,必須精確到詳細的科目或欄目。
(3)復合會計分錄和簡單會計分錄。很多類似的業務可以編制壹個復合會計分錄,也可以編制多個簡單會計分錄,兩種方法在答題時都可以使用。但由於復合會計分錄的編制是幾個簡單會計分錄的合並,壹個復合會計分錄的得分是幾個簡單會計分錄得分之和。如果錯了就沒有分,而如果準備了簡單的會計分錄,就給幾分,提高得分率。
如題目要求期末結轉收入,涉及“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三個科目,***3分。然後,準備壹個復式會計分錄,分錄3分,對的滿分,錯的不扣分;如果編三個簡單的會計分錄,每個分錄就是1,幾個分錄給幾分。
建議參考人員在答題時可以使用簡單的會計分錄,不要準備復合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