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策,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總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如果654.38+0個季度為654.38+0個納稅期,則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0.5萬元,但本期貨物、服務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未超過654.38+0.5萬元,其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實行差別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別後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對於銷售,有四點需要向妳說明:
壹是對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月銷售額654.38+0.5萬元,對按季度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月銷售額45萬元。為表達方便,政策內容以月銷量和季度納稅為基礎。
第二,判斷月銷售額是否達到654.38+0.5萬元的免稅標準有兩個層次。第壹個層次是看合並計算取得的銷售額,包括銷售商品、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是否達到月銷售額654.38+0.5萬元的免稅標準。如果在654.38+0.5萬元以下,可以享受免稅。第二級,按合並計算的月銷售額超過654.38+0.5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按現行增值稅規定免征增值稅,這樣可以消除納稅人偶爾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大額交易,小規模納稅人在日常經營中盡可能享受免稅優惠。例如,公司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8月份銷售商品收入654.38+萬元,銷售房地產收入40萬元,合計銷售額50萬元,超過654.38+0.5萬元的標準,但扣除銷售房地產後未超過654.38+0.5萬元的標準。因此,公司銷售商品的收入仍可享受免稅,其房地產銷售業務。
三、銷售額是指開展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業務所取得的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等。在這裏,我舉個例子,供大家理解。小超市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除了賣日用品,還零售新鮮蔬菜。這家超市的鮮菜銷售壹直按規定享受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在確認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時,還應將免稅銷售額計入總銷售額,以判斷月銷售額是否在654.38+0.5萬元以下。如果這家超市8月份日用品銷售收入654.38+0.2萬元,蔬菜銷售收入4萬元,其654.38+0.6萬元的總銷售額超過654.38+0.5萬元,那麽其654.38+0.2萬元的日用品銷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四是適用增值稅差別化稅收政策的,是否超過654.38+0.5萬元,是否享受免稅政策,以差別化後的銷售額為準。為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為解決部分不能憑發票抵扣進項的行業重復征稅問題,延續了原營業稅差額征稅的規定,即納稅人可以將扣除規定項目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在財稅[2065 438+06]36號等文件中定義了差額征稅項目,請註意,在相關政策文件的表述中,直接定義差額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比如小型旅遊服務公司,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適用差別化稅收政策。8月份總收入60萬,但是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住宿餐飲門票收入50萬。根據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有關規定,試點納稅人可以選擇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的余額,扣除旅遊服務購買方支付給其他旅遊公司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差旅費後的余額提供旅遊服務。納稅人8月份銷售額為65438+萬元(。
二、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的選擇
根據政策,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1個月或1個季度作為納稅期限,壹旦選擇,壹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這是以前政策的延續。小規模納稅人因納稅期限不同,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不同。我們在5號公告的政策解讀中舉了壹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我在這裏給妳解釋壹下。假設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7-9月銷售額分別為65438+萬元、16萬元、18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8月和9月的銷售額都超過月銷售額654.38+0.5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只有7月的654.38+0.5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度納稅,2021第三季度銷售額合計為44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所以44萬元全部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另壹方面,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7-9月銷售額分別為12萬元、15萬元、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7、8月份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的免稅標準,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度納稅,2021第三季度銷售額合計為47萬元,超過了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所以47萬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另外,還需要向您說明的是,文件中規定的會計年度指的是1-65438+2月,而不是從選擇之日起順延壹年。納稅人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任何時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選擇變更納稅期限。但納稅人壹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在當年65438+2月31之前不能再次變更。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按月或按季度納稅。
三。關於自然人租房
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提到的其他個人,可以以壹次性租金的形式分享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分享後月租金收入低於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這裏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自2016起,相關政策文件明確,自然人以壹次性收取租金(含預收款)方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相應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相應月收入不超過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免稅月銷售額標準提高到654.38+0.5萬元。為了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紅利,我們在5號公告中延續了之前的規定..比如2021的7月初租商鋪的市民,半年壹次性獲得84萬元租金,每月租金不超過15萬元(84/6 = 14萬元),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關於增值稅預繳政策的適用。
政策規定,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在預繳地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不需要當期繳納增值稅。
現行增值稅實行了多項預繳增值稅政策,如異地建築勞務、不動產預繳等。考慮到免稅標準提高後,納稅人的政策受益範圍和程度有了很大提高,為避免納稅人因預繳稅款後月銷售額低於654.38+0.5萬元而多繳稅,5號公告明確,凡預繳場所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例如,某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跨地級市提供建築勞務,2021的7月份收到相應的建築勞務收入40萬元,8、9月份沒有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納稅人按季度納稅,由於第三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45萬元,納稅人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7月份銷售額已超過654.38+0.5萬元。因此,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40萬元稅款。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開發票的問題
政策規定,已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專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tax ukey發票。
自2019、10起,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納稅人在領取稅務ukey時即可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此後,tax ukey支持的增值稅發票範圍不斷擴大,現已覆蓋各類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紙質統壹發票、二手車銷售紙質統壹發票)。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5號公告延續原月銷售額654.38+萬元的免稅政策,並根據電子發票改革最新進展,明確月銷售額654.38+0.5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自願換領tax ukey向稅務機關免費開具發票。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國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萬元的,可以享受2026年底前適用3%應稅銷售收入減1%增值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