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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導向審計對審計實踐的影響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新的審計準則體系。新審計準則是壹把“雙刃劍”,既給審計人員提供了指導,又強化了其職業責任,將對審計工作產生全面而深刻的影響。與舊準則體系相比,新審計準則體系最重要的變化是審計理念從傳統的賬戶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導向審計轉變。

壹,風險導向審計的概念

所謂風導向審計,是指審計風險受到被審計單位壹些固有風險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者的品行和能力、所處行業的環境、業務的性質、會計報表中容易出現錯報的項目、容易發生損失或挪用的資產等。因此,僅僅實施基於內部控制測試的抽樣審計很難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也很難讓政府監管部門和公眾信服樣本的大小。為了解決制度基礎審計在理論和實踐上的缺陷,審計界迅速發展了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模型是指“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與被審計單位有關。審計人員可以通過了解企業及其環境和評價內部控制對其進行評價,進而確定檢查風險,並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序,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基於審計風險模型的審計稱為風險導向審計方法。

二,風險導向審計的優勢

(壹)風險導向審計提供了壹種既能保持審計效果又能提高審計效率的新思路。首先,它要求評估客戶的控制環境,並確定會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考慮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然後在此基礎上確立審計目標,最後根據審計目標確定要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克服了制度基礎審計的明顯缺點——審計資源在低風險和高風險審計領域配置不當,防止低風險審計項目審計過多,高風險審計領域審計不足。

(2)風險導向審計具有雙重暴露模式的特點,既確定公允性,又確認可信性,即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分析決策的重大舞弊和錯報。從審計目標來看,賬戶審計模式和制度基礎審計的方向是壹元論:即會計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客戶審計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三)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有利於審計人員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審計過程是審計人員不斷加深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認識的過程。審計人員通過調查了解和收集證據,從各個角度逐步驗證某項鑒定,最終合理確定某項鑒定是否正確,形成審計意見。審計人員認識的過程是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風險審計模型合理地體現了這壹過程。機構基礎審計中對控制風險的評價意在確定內部控制的信任程度,從而減少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對固有風險的評價往往流於形式。風險導向審計結合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特別是固有風險,通過對企業環境和公司治理結構的評價,制定規避、轉移、降低、接受和利用的策略,使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四)風險導向審計方法註重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風險審計模式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對內部控制的研究和評價以及分析性復核都是高效的審計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審計風險,減少低效的詳細測試工作。

(五)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有助於合理確定重要程度。根據審計風險模型,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壹定的情況下,檢查風險與預期審計風險成正比。如果預期審計風險較低,則需要接受較低水平的檢查風險,以擴大實質性測試的樣本量或增加審計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正相關。重要性與審計證據成反比,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成反比,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成正比。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要求審計人員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不僅要考慮實際的或評估的審計風險以保證審計質量,還要考慮可接受的審計風險以提高審計效率。

第三,風險導向審計對審計實踐的影響

審計準則體系引入了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和方法,專門制定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等四項審計風險,這壹理念和方法貫穿於其他準則的規定之中。風險導向審計強調以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為出發點進行審計,包括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性質、行業狀況、監管環境、目標戰略、經營風險和內部控制等。風險導向審計的應用,將審計人員審計財務報表的切入點提高到壹個宏觀和整體的層面,使他們能夠更有效地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並實施進壹步的審計程序,從而降低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對審計實踐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壹)風險導向拓展了審計證據的內涵。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的證據不僅包括通過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獲得的證據,還包括通過了解企業及其環境獲得的證據,審計證據的重點轉向外部證據。由於審計重心向風險評估的轉移,審計師必須從外部獲取大量證據以獲得風險評估的適當性或建立自己的數據庫,並從收集更多的外部證據入手。

(二)促進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審計人員的審計過程本質上是壹個獲取證據以消除疑慮或確認某壹事項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依靠證據做出專業判斷,以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審計的過程實質上是審計人員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實施職業判斷的過程。比如,審計人員在進行抽樣審計時,無論是采用統計抽樣還是非統計抽樣,都存在不確定因素,需要根據被審計對象的總體和特點來選擇抽樣方法和評價抽樣結果。對於直接或間接獲得的證據,審計人員應判斷證據來源的可靠性、適當性和充分性,決定是否擴大或增加審計程序;對於審計中發現的異常和重大事項,審計人員應判斷應實施哪些額外的審計證據,以獲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來消除疑慮或確認某壹事項。

(三)風險導向理念擴大了審計範圍。風險導向審計的審計範圍大大擴大,審計人員關註的是整個內部控制。審計範圍是沒有邊界的,這就導致了對審計人員專業能力的要求,要求審計人員充分提高專業能力。

(D)面向風險的審計要求根據當地條件量身定制適當的審計測試程序。為了克服傳統審計測試的缺點,應針對不同風險和不同風險領域的客戶采用個性化的審計程序,使審計方法的應用與審計環境相適應。風險導向審計是壹種相對科學的新審計理念,但任何方法都有其獨特的方向,其應用都有其必要條件。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不同的具體對象和審計環境選擇不同的審計方法,根據不同的審計層次和審計目標選擇不同的審計方法。如果由於各種原因難以建立銀行的信息數據庫和評估錯報風險,審計人員應更多地使用復核法、復核法等傳統審計方法。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不可能壹蹴而就,其應用必然有壹個漸進的過程。

(五)風險導向審計更註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處理和分析性復核的正確運用。由於分析測試結果不適合作為直接審計證據,其客觀性和可靠性存疑,審計人員應用的積極性不高,審計工作底稿中也很少見到分析方法的應用和結果。從本質上講,分析性復核程序的應用也應貫穿於審計的全過程。在審計計劃階段,分析性審查程序有助於更好地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確認數據之間的異常關系和意外波動,從而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在審計實施階段,分析性復核不僅是其他實質性測試的補充,也是獲取與賬戶余額和交易相關的審計證據的有效途徑。在審計報告階段,采用分析性審查程序對被審計單位的整體合理性進行最終審查。

在實踐中,壹些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也進行了分析性復核,但對於分析性復核程序中發現的異常或意外事項,如果不相應增加額外的細節測試,也會導致審計失敗。因此,在實施分析性復核程序時,審計人員必須註意,分析性復核的結果應當得到其他程序獲得的證據的佐證或解釋,否則,實施分析性復核程序將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