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稅種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24個稅種根據實際情況分為中央稅、中央稅和地方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屬於中央,地方稅屬於地方,分稅制後中央和地方分別屬於中央和地方。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國家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稅局),分別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中央和地方享有稅收,地稅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它們之間的征管分工壹般分為以下幾種:
1。國家稅務局系統:鐵路部門、銀行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資源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征收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部分個人所得稅、滯納金、滯納金和中央稅收的罰款。
2。地方稅務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和屠宰稅。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重疊,簡化征收程序,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征收某些稅種。此外,對於特殊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對某些稅種的征收制度作出特殊安排和調整。
因此,在涉及納稅人應繳納哪個稅制具體稅種時,以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的實際分工和具體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