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和30年。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保管期限為三十年;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保管期限為三十年;現金和銀行日記賬保管期限為三十年;固定資產卡片應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五年;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保管期限為三十年;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保管期限為十年;
4.其他會計資料: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保管期限為十年;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管期限為三十年,;
5.增值稅作廢發票及發票領用登記本保管期限為十年。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是記錄和反映企事業單位經濟業務發生情況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屬於單位的重要經濟檔案,是檢查企事業單位過去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會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它是對壹個單位經濟活動的記錄和反映,通過會計檔案,可以了解每項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可以檢查壹個單位是否遵守財經紀律,在會計資料中有無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行為;會計檔案還可以為國家、單位提供詳盡的經濟資料,為國家制定宏觀經濟政策及單位制定經營決策提供參考。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法律主要依據是《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家檔案局會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