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普通賬戶所需的程序: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年檢標誌);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有效期內);
3.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地稅和國稅合二為壹);
4.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5.單位加蓋公章的公函或借款合同(即開立普通戶申請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雙面復印在壹張紙上);
7.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前來辦理的,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雙面復印在壹張紙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雙面復印在壹張紙上)、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8.單位公章、財務章(銅章)、個人章;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各壹式兩份,復印在A4紙上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