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出納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責任的重大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後銜接,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
出納工作交接要做到兩點:壹是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理,做賬賬核對;賬款核對,交接清理後要填寫移交表,將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後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出納交接壹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壹階段,交接準備。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將出納帳登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名章。(2)出納帳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核對相符,現金帳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壹致,銀行存款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無誤。(3)在出納帳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說明。(5)編制“移交清冊”,填明移交的帳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鑒和其它物品的具體名稱和數量。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出納員的離職交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接交人員移交清楚。接交人員應認真按移交清冊當面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出納帳和備查帳簿余額進行點收。接交人發現不壹致時,移交人要負責查清。(2)出納帳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帳與總帳、出納帳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帳單的余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註明,並負責處理。(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其它實物。(5)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出納帳啟用表(見下表)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蓋章。
第三階段,交接結束。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壹般壹式三份,交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