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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麽情況下須作股份支付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第二條的規 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 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① 壹般情況下,下列交易不認定為股份支付:第壹,公司實施虛擬股權計劃;第二,對股權進行清晰規範,解決代持;第三,取消境外上市計劃,將相關股權轉回境內;第四,繼承、分割、贈予、親屬之間轉讓;第五,全體股東的配股等。② 股份支付不僅包含公司對高管的股權激勵,也包含公司 與客戶、技術團隊之間的購買行為,如對第三方低價發行股 份,以取得對***同專利技術的獨家所有權,控股股東及其關聯 股東低價轉讓給高管人員,均被認定為股份支付。③ 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是指將企業因換取服務而給予的 對價作為成本費用。對高管股權激勵的對價壹般是指高管獲取 股份支付的價款與股份的公允價值間的差額。擬上市企業股份 公允價值壹般采用以下方法確定:第壹,有活躍市場的,參考其市場價格;第二,有可參考PE的,在基準PE的基礎上根據可量化 調整因素、市場狀況、入股時間等進行微調;第三,無可參考PE的,應采取評估等方法確定。④ 擬上市企業進行股份支付會計處理形成的成本費用可作為非經常性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