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制度。
第十五條國家按照公務員職務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第十七條綜治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級別和機構規範確定。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的其他職務類別的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
公務員領導職務級別與職級的對應關系;
國家壹級崗位:壹級。
國家副職:二級到四級。
省部級崗位:四級至八級。
省部級副職:6級到10級。
局級正職:8級至13級。
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縣級正職:12級至18級。
縣級副職:14級到20級。
鄉級正職:16級至22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