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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題實質: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的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比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就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能有多個。

3.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裁定作出後,可以記入筆錄。

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對壹審民事和行政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65,438+05天,對壹審民事和行政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65,438+00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

比如A在A法院起訴,A法院看到後說“妳應該在B法院起訴”,於是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序性問題”的決定,而不是“裁決”。

再比如:甲傷害了乙,乙起訴到法院。經審理,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5000元。這是對“實體問題”的判決,壹個案件最後只能有這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