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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財稅處理差異

隨著城市建設、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企業政策性搬遷、套取政策性搬遷費的現象越來越多。有些拆遷後的企業被註銷,有些用搬遷費重建,有些企業在搬遷前重建。其中,個別企業不會對拆遷補償款進行記錄、少記錄或長期保存。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7]61號)為依據,探討搬遷補償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

財稅[2007]665438號文件主要規定+0

文件發布於2007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發布於2007年3月16日。由於其頒布日期晚於新企業所得稅法,財稅[2007]61號文件的適用範圍為內外資企業。

搬遷補償的範圍包括: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無論是哪種情況,搬遷原因都必須是“當地政府的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即必須有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協議和搬遷方案,這些都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重要內容。否則,搬遷企業取得的收入不能按照這個文件處理,而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處理方法處理。即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出售收入,減去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舊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在實踐中,“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的概念非常重要。因為沒有明確的定義,“政策性搬遷收入”的定義有些模糊。

涉稅待遇原則

1.搬遷後企業註銷規定。搬遷企業無固定資產置換、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項目報告的,搬遷收入加上各類已拆除固定資產的出售收入,扣除各類已拆除固定資產的折舊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應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踐中,許多企業因搬遷而註銷,其搬遷收入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計算繳納。

2.搬遷後企業重建的規定根據搬遷細則,搬遷企業購建與搬遷前性質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固定資產置換),扣除購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職工安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因生產經營方向改變,不使用搬遷收入置換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而是使用搬遷收入購買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相關費用可從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扣除,余額可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搬遷企業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買的固定資產,可按現行稅收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從計劃搬遷的第二年起五年內,搬遷企業取得的搬遷收入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五年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並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可以購買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固定資產,將補償收入扣除為零或負值,然後將該固定資產對外出售。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從而達到規避所得稅的目的。這其實是雙重扣稅,因為政策性搬遷收入和非政策性搬遷收入是不壹樣的。

此外,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在5年內搬遷的,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余額並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搬遷收入是政策性搬遷收入,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可以推遲到第六年。

搬遷企業獲得政策性搬遷收入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接受政府撥付搬遷補償費財務處理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屬於搬遷補償費的範疇),應記入“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費”。請參考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

企業在5年內完成規劃搬遷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果“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費”科目為借方余額,則在計劃搬遷完成當年結轉至“管理費用”科目。

2.如果“專項應付款——拆遷補償費”科目為貸方余額,則借“專項應付款——拆遷補償費”科目,借“資本公積”科目。

這樣就會出現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的差異,需要進行稅務調整。在稅務處理中,如果“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費”中有貸方余額,則將上述余額與類似固定資產的重置和土地價值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於後者,其差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所得稅申報表的“其他增稅項目”中反映。另壹方面,如果等於或小於後者,則不進行納稅調整。

拆遷補償其他稅費的涉稅處理

1.營業稅及其補稅處理規定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沒有關於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繳納營業稅的明確規定。可以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95號),其中規定,為支持城市改造建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由國土局和相關房地產管理部門在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時發布公告。土地(道路)段限期拆除(遷)的,拆遷戶取得的補償收入(包括貨幣、實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暫不征收營業稅。《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貼或補償安置的房屋征收營業稅, 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1)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2)被拆遷個人因拆遷自用普通房屋或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及其他面積的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結合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搬遷企業在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搬遷補償費等補貼時,免征營業稅。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應按“無形資產轉讓”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處理規定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土地增值稅公示提綱》的有關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不動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城市市政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時免征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免稅,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征土地增值稅。但是,這種情況下的免稅須經原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批準。未收到批文的,應視為房地產買賣或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

3.印花稅的處理在《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中均有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因此,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的部分,需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