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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數字金額書寫規範的標準

1、阿拉伯數字應壹個壹個地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如人民幣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貨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後面不再寫貨幣單位(如人民幣“元”)。

2、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壹律在元位小數點後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分位可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3、漢字大寫金額數字,壹律用正楷或行書書寫,如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易於辨認、不易塗改的字樣,不得用0、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毛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

4、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為止的,在“元”或“角”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字。

5、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如“人民幣”三字),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