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效掛鉤企業:
1.按照國家工效掛鉤政策規定,年度工資總額的提取、使用、結余情況。
2.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年度應提工資總額及實發數情況。
(二)工資計劃管理或工資總額包幹企業:
1.企業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計劃或工資總額包幹方案的情況。
2.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年度應提工資總額及實發數情況。第十壹條 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年度工資總額外的各種收入、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情況。第十二條 企業執行本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情況。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國家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情況。第十四條 企業經營者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等渠道獲取的年度工資內、外收入情況。第十五條 按照經勞動部門審核簽章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從銀行支取工資的記錄情況。第十六條 企業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報表數據填報情況。第十七條 企業職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第五章 監督檢查方法第十八條 企業按照監督檢查內容每年年末對本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等情況實施壹次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第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監督檢查內容每年年末對其所屬企業進行復查;由企業的主管部門將企業自查情況和主管部門復查情況,匯總上報勞動、財政部門。第二十條 勞動、財政、審計部門每年選擇部分企業對其工資內、外收入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檢查。第二十壹條 對重點檢查企業,可責成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經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三家***同專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的報告。第二十二條 勞動、財政、審計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和經濟效益審計的情況實施監督,對不按規定進行審計的,予以通報批評或取消其進行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和經濟效益審計的資格。第六章 罰則第二十三條 勞動、財政、審計部門處理違法違章都應當立案,查清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企業或當事人。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違章行為之壹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對當事人處以相當於其本人二個月工資以內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成企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原崗位:
(壹)拒不自查和拒絕接受勞動、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二)上報勞動工資統計數據弄虛作假的;
(三)在國家有關規定之外,超提、超發工資內、外收入的;
(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