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壹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壹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壹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壹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壹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