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下列項目:
(壹)資產減值準備;
(二)固定資產折舊;
(三)無形資產攤銷;
(四)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五)待攤費用;
(六)預提費用;
(七)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益;
(八)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九)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十)財務費用;
(十壹)投資損益;
(十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十三)存貨;
(十四)經營性應收項目;
(十五)經營性應付項目。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以總額披露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的下列信息:
(壹)取得或處置價格;
(二)取得或處置價格中以現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
(四)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按照主要類別分類的非現金資產和負債。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企業財務狀況或在未來可能影響企業現金流量的重大投資和籌資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有關的下列信息:
(壹)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應金額。
(二)企業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