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全省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二)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的,按照稅法規定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3)符合國家《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 22128-2008)的強制性規定。
(4)占地面積不小於10000㎡,包括拆解車間、儲存場地、舊件倉庫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六)正式員工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七)無銷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汽車等違法經營活動記錄。
(八)封閉式或半封閉式拆解車間、場地硬化和防滲漏、油、水(含雨水)分離等環保設施;
(9)車架切割設備、車身切割或展平設備、裝配拆卸平臺或精拆平臺等設備;
(10)專用廢液收集裝置及密封貯存容器、空調制冷劑收集及安裝、廢舊電池貯存容器、氣囊引爆裝置等設備;
(十壹)其他有利於提高拆解、清潔環保、安全生產、回收利用和現代化管理水平的設備設施,包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工藝和零配件信息化管理的設備;貨架、倉庫和其他用於分類儲存備件的設備和設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並註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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