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風險和報酬不作為買斷轉移的會計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和受托方應如何處理並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收入確認的條件,與商品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委托方無法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發出的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成本在“發出商品”中核算,所以當發出委托代銷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委托代銷商品清單時,確認收入,結轉相應成本。
由於寄售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給受托方,受托方不應將其作為外購存貨處理。根據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受托方可以對代銷商品設置部分會計科目,會計科目表中的“代理業務資產”科目可以改為“代銷商品”科目;
“代理業務負債”科目可改為“代銷商品”科目。因為代銷商品時,受托方在收到商品時不會將其作為外購商品處理,所以受托方在將其視為買斷且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情況下,應采取類似的會計處理。收到寄售商品時,按照商定的價格,借記“寄售商品”科目,貸記“寄售商品貨款”科目;
銷售委托代銷商品時,按實際銷售價格,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
支付代銷商品時,借記“代銷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會計科目的設置,在收取手續費的方法下,可將“代銷商品”科目改為“代銷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也可以借鑒收取手續費的做法,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三)手續費收取方式
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這樣,只有委托方確認商品的銷售收入,受托方根據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格確認壹定的手續費收入。委托方的會計處理是:
發出商品時,借記“寄售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收到受托方轉來的委托代銷清單時,借記應收賬款和銷售費用,按約定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到委托收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收貨人收到代銷商品時,不作為購貨處理,代銷商品售出後,不確認商品的銷售收入。收到寄售商品時,按照約定的價格,借記“寄售商品”科目,貸記“寄售商品”科目;
銷售商品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委托代銷商品”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確認手續費收入時,借記“代銷商品”科目(其金額為已計算的手續費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借記“委托代銷商品”(扣除手續費收入)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