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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的發證機關是?

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準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4、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壹年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壹)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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