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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並檔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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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並會計檔案處置的規定:(1)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壹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並後的單位統壹保管。(2)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

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壹並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壹並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壹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壹天算起。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