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發票掛失手續後,要根據不同的發票屬性區別對待。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同時遺失的,以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記賬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退稅憑證或抵扣憑證。
2.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發票聯”或“抵扣聯”丟失,抵扣聯的復印件可以作為記賬憑證。3.如果只有“抵扣聯”丟失,發票聯的復印件可以作為退稅或抵扣憑證。
4.對於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由於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情況下,以與原件核對並需要加蓋這兩份發票保存人公司公章的發票或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或者在開票系統中打印另壹份A4紙的發票進行記賬。
5.普通發票“發票聯”遺失的,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遺失的,比照上述增值稅發票處理。
1.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同時遺失的,應當以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記賬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退稅憑證或者抵扣憑證。
2.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抵扣聯復印件可作為記賬憑證。3.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抵扣聯”的,可將發票聯復印件作為退稅或抵扣憑證。
4.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丟失的,由於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情況下,以與原件核對無誤且需要加蓋這兩聯保存人公司公章的發票或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或者在開票系統中打印另壹張A4紙的發票進行記賬。
5.普通發票“發票聯”遺失的,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使用。
三。空白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遺失的,遺失方應當在遺失當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報,填寫《發票遺失損壞報告表》,並辦理電子發票的退回或作廢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時,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