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壹項規定: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範圍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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