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兼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