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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審計業務的主體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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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承辦審計業務的分析與思考

低價競爭的理論分析

價值規律是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和基本規律。受此規律支配,會計服務市場存在兩個博弈過程:壹是外部博弈,即會計服務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博弈。其宗旨是:會計服務的委托方力求以最低的成本獲得高質量的審計報告或滿足其特定的要求;會計服務的受托人力求以最低的工作成本獲得最大的利潤空間。二是內部博弈,即眾多提供會計服務的受托人之間的博弈。其目的是:通過同行之間的競爭,提供優質服務的受托人最終贏得市場,淘汰那些提供劣質服務的低價競爭者。這兩個遊戲因為當事人重疊而交織在壹起。從市場化進程來看,只要有足夠的博弈時間和博弈後果的經濟承受力,這些目標都會實現。

從各種媒體和資料披露的信息來看,除了因為達不到準入門檻,違規而被淘汰的,很少有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入不敷出而解散的。即使在偏遠落後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用“鮮血”壓價。我想問壹下,會計師事務所哪來的這麽大的能力?我的理解如下:

1.從會計服務的特點來看,會計服務屬於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其主導產品是標準化的審計和評估報告。無論是優質報道還是劣質報道的外在形式、格式、描述語言都幾乎相同。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很難從報告本身判斷利弊,這就為“偷工減料”提供了便利。如果有的連工作底稿都不做,直接出具審計報告,這時候的成本只有日工資甚至可以忽略不計的成本。所以,只要能接到業務,就不會只是“喝水”。

2.從會計服務的風險來看,劣質服務的風險無疑是存在的。但受傳統觀念和計劃經濟下“權大於法”觀念的影響,加上訴訟成本高,人們更不願意打官司。雖然媒體和資料上披露了壹些典型案例,但現實生活中會計師事務所成為被告的概率很低。這種低成本的風險為那些從事惡性低價競爭的人提供了“寬松”的環境。

3.從收入構成看,會計服務收入主要由抵消消費的成本收入、保證長期生存的風險收入、稅收收入和利潤收入四部分組成。四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0% ~ 40%、10% ~ 20%、15% ~ 20%和30% ~ 40%左右。其中,補償消費的成本收入和稅收收入是剛性的,必須得到保障,而另外兩項是彈性的。所以也有低價競爭的空間。

招投標現狀分析

招投標是市場經濟國家非常普遍的競爭行為,適用於壹切競爭性經濟活動。但在國內起步較晚,應用範圍也很窄。例如,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只頒布了《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而會計、保險、修理和醫療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在立法上還是空白。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在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招標活動的推進過程中,各種習慣勢力有所抵制,甚至不得不求助於紀檢監察部門的幹預。從實踐來看,當事人違規串通,泄露標底,公開招考,暗箱操作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表面上看,會計服務招標只涉及服務價格。事實上,在公司上市和企業改制過程中,那些掌握實質性控制權的經營者並不在乎服務費的多少,他們更在乎的是審計報告和評估結果是否適合自己的“胃口”。在這種背景下,很難進行公平、公開、公正的會計服務招標活動。

對此,筆者認為,招投標是壹項系統工程,應謹慎對待。

1.招投標活動是壹種聯動行為。它涉及三個角色:客戶、受托人和代理人。只有三方中任何壹方的行為能夠得到另外兩方的響應,招標活動才能成功。因此,必須將三方都納入法律規範的調整範圍,才能對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具有約束力。

2.招投標活動涉及大量的行為規範。招投標是壹項競爭性的社會活動,參與者多,操作環節多。正因如此,《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頒布後,對招標信息發布、評標方法、評委產生和認定、代理服務收費、代理機構資質認定等操作細節出臺了壹系列細則和規定。只要有壹個環節把關不嚴,就可能成為政策的漏洞,導致活動流於形式。因此,建立配套的操作規程是保證招標活動成功的基礎。

3.招投標活動離不開私人機構。縱觀20多年的改革歷程,律師、會計師、評估師、工程造價、政府采購、拍賣、商標、納稅等幾種中介代理,都經歷了從“官辦”到“民營”的改革歷程,而代理“官辦”和“民營”的性質是這個行業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的分水嶺。所以招標活動只要推廣,招標代理就不能再有任何官方色彩。爭取招投標活動直接進場,壹步到位,不走彎路。

政策建議我國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建立以來,各地物價部門規定了該行業的收費標準。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受經濟發展程度影響,執行差距很大。以筆者所在的地級市為例,實際收費僅為標準的40% ~ 60%,附近縣城收費僅為標準的20% ~ 40%,估計省會城市約為標準的50% ~ 80%。雖然中註協為此動了不少腦筋,甚至推出了“價格聯盟”,但實際執行起來很難,有的地方短時間內就崩盤了。盡管如此,政府當局仍然強調價格政策的嚴肅性。比如國家計委在(1999)2255號文件中明確規定,評估服務實行政府定價,評估服務實行政府定價。中註協多次在內部文件中制止惡性低價競爭,並將其納入年檢。但如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確定的投標價格不得低於提供審計服務的成本,則可能導致以下問題:

1.根據國家計委上述文件,合理的會計服務收費不僅應包括“花費的成本”,還應包括風險收入、稅收收入和特殊行業的利潤收入。如果以“花費的成本”作為投標報價的下限,不僅無法執行收費標準,而且違反了現行的價格政策,同時也動搖了這壹報價的合理性。

2.如果以“花費的成本”為基礎進行報價是合理合法的,那麽低價競爭就不能再被列為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譴責對象。因為招標活動本身就是壹種以價格競爭為特征的競爭行為(不排除其他競爭條件)。

3.“花費的成本”是壹個變量。同壹家事務所在不同時間的“花費成本”不同,同壹時間不同地區事務所的“花費成本”也不同。因此,企業總能找到降低成本的理由。如果以投標水平作為確認中標人的主要指標,很可能會犧牲質量標準;如果以質量和信譽來確認中標者,會讓招標失去意義。

對此,筆者建議通過區分優劣,建立兩種機制抵制惡性低價競爭。

1.優劣勢評價機制,即建立信用等級制度(或資質等級制度)。我們這裏用“信譽”代替“誠實”,是因為誠實很重要,但不代表能力。只有把誠信和能力結合起來,才能形成誠信。因此,在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中,不僅應包括中註協出具的信用檔案內容,還應包括事務所規模、人員素質、經濟實力、工作業績、訴訟記錄,以及年齡、學歷、職稱、專業年限、執業年限、完成工作量、獎懲情況等。

2.優劣公開機制,即在建立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的基礎上,將評價結果(信用等級或資質等級)公開,作為參與投標的重要條件。這樣,即使委托人有底線衡量服務質量,也會對受托人形成強大的社會約束,低價惡性競爭的防線被突破。

以上分析表明,只有提高非價格競爭條件的地位及其在評標中的比重,弱化或降低價格因素的作用,才能保證擁有優質資源的會計師事務所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