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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團隊開會時有權罷免出納。

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會計出納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須經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單位班子開會時有權免去出納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