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變更屬於會計估計變更。《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會計估計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當期變更的,應當在當期確認其影響;如果同時影響了變更的當期和未來期間,則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的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值得註意的是,折舊費用稅前扣除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10月2018 1至2020年2月12 31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的單位價值(指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會分割。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的計算
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國家規定內資企業殘值率不低於5%,外資企業不低於10%。2008年6月65438+10月1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後,比例不再強制,由企業自行確定。同時,新的所得稅法中有壹項規定。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火車、輪船以外的電子設備和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稅法規定凈殘值率不低於10%。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必要追溯調整嗎?關於這個問題,邊肖通過研究相關規定得到了答案:沒有必要追溯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只要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並能通過適當方法處理即可。怎麽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