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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交社保費,由財務科辦理的轉帳手續,應不應該由其他科室簽字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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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會計法》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壹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公司及下屬分公司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設財務科。財務科設科長,

根據業務工作情況和需要設副科長或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記帳員、出納員等)。

第7條財務科長負責協助總經理管理好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科長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主持財產清查工作,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2.主持財務部的工作,編制定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切實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3.執行總經理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4.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對企業會計人員進行財務檢查,監督分公司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6.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7.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8.監督財務科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9.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汙、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10.負責對財務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並對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後執行;

11.負責搞好公司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2.負責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8條財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第10條財務科副科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1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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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2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

第13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4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5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調離崗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實行監交。分公司、壹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財務科長進行監交;財務副科長的交接,由帳務科長會同總經理進行監交;帳務科長的交接,由總經理負責進行監交。

第三章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

第16條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壹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17條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並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18條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19條如新成立合資企業,其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同時應選用壹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折合成本位幣記帳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20條壹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21條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第22條公司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統壹核算,按需設帳的原則。對同壹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壹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後。

第23條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壹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24條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匯入開戶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帳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準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25條公司向其他單位投資付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帳,所發生的收第2頁

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帳,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26條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公司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第27條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5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手提程控電話機、復印機、電傳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第28條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機器設備(含室內裝修)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計留10%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額折舊。

第29條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30條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壹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31條凡單項債權(不論境內外)帳齡超過1年仍未回收時,應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壞帳準備金,並報稅務機關備案。

第32條公司主要的會計報表有如下幾種:

1.資產負債表(年、季、月);

2.損益表(年、季、月);

3.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年度);

4.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

5.固定資產盤點表(年度);

6.銀行及其他貸款情況表(季度);

7.現金出納月終盤存表(月);

8.提取壞帳準備金明細表(年度);

9.應收、應付和預付款項明細表(月)。

第四節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第33條計劃財務部和各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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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第35條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第36條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經理私章和會計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準由1人統壹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37條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應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第38條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含自帶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壹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填制報批。付款審批權限如下:屬預付貨款、定金的,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由分公司負責人、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和財務科長***同審批;1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含10萬元)由公司總經理審批;1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同壹項目(含同壹筆貿易)應按合計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支付。

報批的項目,上報部門應先提出初審意見;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先報財務科長審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支付,並及時向上級請求處理。

第39條根據已獲批準簽訂的合同付款的,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現正式委托,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凡委托其他單位(人)代付款的,壹律上報總經理批準。

第40條各單位應建立資金回籠情況的跟蹤制度。凡付出款(物)5萬元以上的,各單位財務必須逐項跟蹤基1資金回籠情況,並按月匯總後上報計劃財務部、總會計師和總經理。對到期的應收資金,各單位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催收;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上報請示處理。

第41條庫存現金不得超過3000元,超過部分當天下午存入銀行。禁止坐支業務收入現金。

第42條壹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合法有效憑據,手續按章齊備,嚴禁口說為憑。

第43條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帳套現和大額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錢櫃。

第44條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違者按貪汙論處。

第45條現金日記帳必須用固定格式的合訂式壹本帳,嚴禁使用兩本帳或帳外有帳。

第46條主管會計每月月終要會同出納員盤點現金庫存壹次,保證鈔帳相符。盤點表應隨同會計報表壹起上報。

第47條領用空白支票,必須在支票簽領薄上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視金額大小按第三十八條審批規定報批,同時領用人簽字證實。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

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第48條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除經手人、驗收人簽字外,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後方能報銷付款。

第49條商品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手續費等,必須註明商品批次及購銷發票號碼,經總經理批準後才能報銷。其中對手續費等額外支出,經辦人還須另付合同書或情況說明等報批:1000元以下的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財務科長***同審批,1000元以上的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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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業務費實行包幹制,按實現利潤的比例提取,提取的比例由總經理確定。提取後應專款專用,不得私分、貪汙。

公司各部門的業務費,由部門負責人(主任)審核,1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

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公司員工的差旅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由財務科長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第51條探親旅費、醫療費等按國家的規定報銷。

第52條非生產性的特殊開支,如贊助金、會費等在福利基金列支,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

第53條購置固定資產(包括維修、租用),必須先立項、作出預算,並按第三十八條審批權限規定經批準後才能購置。

第54條對中、長期投資要選好投資項目,節約投資費用,縮短投資回收期,提高投資效益。公司財務必須對投資的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並加強對投入產出資金的管理。任何投資,均須按第三十八條審批權限規定經批準後才能投入。

第55條公司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原則上自籌解決。如須貸款,由財務科提前做出局面計劃並由財務科長審查後,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分公司如周轉資金需向公司臨時借調的,應先報財務科簽署意見後,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第56條嚴禁未經公司由總經理(董事長)或董事會批準,公司為外單位或個人擔保貸款。

第57條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壹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58條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在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批件必須附入有關發票、單據後面入帳備查。

第五節工資及獎金

第59條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60條公司員工年度工資及資金總額,由總經理按公司工資結算制度的規定擬訂。

第61條員工的工資標準和獎勵方法,由財務科會同各部門提出方案,報總經理審定。

第62條員工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制度,具體辦法由財務科擬訂,報總經理審定,董事會批準。

第63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資金按下達的利潤基數及實際完成的利潤額分別提取,采取平時預提、年終結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財務科擬訂,報總經理審定,董事會批準。

第六節稅收及利潤分配

第64條公司及分公司應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不準偷稅漏稅。

第65條稅後利潤的分配按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節利潤支付和庫存物資財務管理

第66條應付股東的利潤,必須在次年6月底前支付70%,余下30%在次年9月底前交清。具體支付比例由財務科擬訂,報總經理審定,董事會批準。

第67條倉庫必須建立嚴密的出入庫制度和保管手續的規範,倉庫管理人員每月必須向財務科報送壹次庫存報表,報表同時抄送上級財務部門。

第68條倉庫每月由會計會同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壹次實物盤點,並編制出庫存物資盈虧表,盈虧表同時抄報上級財務部門。

第69條對庫存產品、物資等的盤盈盤虧,倉庫不得自行作財務處理。盤虧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財務科審核,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處理,1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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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須由財務科報總經理審批後處理。

第八節會計憑證和檔案保管

第70條各下屬公司、企業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發票的登記、領用、清理、核對工作。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違者處發票額15%以罰款和扣發1-2個月的獎金,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71條會計憑證必須內容真實、手續完備、數字準確、不得塗改、挖補,如事後發現差錯,也必須由經辦人負責劃雙紅線並蓋章進行更正。

第72條會計檔案必須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至少保存15年。總帳、財務報表、財務報告等要永久保存。

第73條會計檔案保存期滿需銷毀時,財務科應抄具清單,財務各有關責任人簽字後,報總經理、董事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同意後,才能銷毀。銷毀清單作會計檔案永久保存。

附則:

第74條本制度財務部負責解釋,並在股東會議通過後即日執行

制度

依據公司最近出現的種種問題,先從報銷、借款、往來、常用工具管理、倉庫管理和成本核算規範,制定以下制度:

報銷

1.所報費用必須符合報銷範圍,不得擅自捏造報銷事實和憑據

成本核算制度

工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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