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月末計提應交城建稅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繳納城建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指的是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但並不包括稅所得稅和增值稅。月底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稅金及附加核算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需要提醒老會計們註意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比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隨著全面實行“營改增”後將這幾個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了。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含義及特征
城市維護建設稅,即城建稅,是根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征收的壹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主要特征主要有兩點,壹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二是這壹部分稅是國家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
城市維護建設稅屬於壹種附加稅,沒有獨立的征稅對象或者稅基,都是隨著增值稅和消費稅這兩種稅同時附征。值得註意的是,城鎮規模越大,需要用於建設與維護城鎮的資金就越多,因此在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相反在縣城,其稅率為5%,根據不同的城鎮規模而設置不同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