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第四十壹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