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著民主、自願的原則,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