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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銷售2002年購入的固定資產汽車時,會計和稅務處理如下: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二手商品(包括二手商品經營單位出售的二手商品和納稅人自用的應稅固定資產),不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不論是不是經批準的二手商品調劑試點單位,均減半征收4%的增值稅,不予抵扣進項稅額。通知中的“應稅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和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94)第026號)中規定的“屬於貨物的已使用固定資產”以外的固定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上)〉的通知》(國發[1995]228號)“屬於貨物的其他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屬於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已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固定資產,無論會計制度如何規定,都是“應稅固定資產”,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具體來說,概括如下:

1,二手物品經營單位,無論出售什麽二手物品,均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

2.二手經營單位以外的納稅人(含個人)銷售其二手摩托車、遊艇、汽車征收消費稅。如果價格不超過原值,他們將被免除增值稅。如果價格超過原值,它們將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

3.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出售舊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1)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實際使用的貨物;

(三)售價不超過原值的貨物。

凡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貨物,不同時銷售的,減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

4.個人銷售除征收消費稅的二手摩托車、遊艇、汽車以外的二手商品,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