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壹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08-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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