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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辦法(2003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會計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會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社會審計、會計咨詢和會計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會計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財政部門的會計機構負責會計管理的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人員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會計工作。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逐步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並對會計集中核算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 國家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專項基金的使用,由負責項目建設的人民政府委派會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可實行會計委派。會計委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司、企業對設有會計的下屬單位可實行內部會計委派。第七條 會計工作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通過省財政部門依法組織的統壹考試,但會計類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規定的期限內可到財政部門直接申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註冊登記和檢驗制度。凡未通過檢驗的,其持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行失效。

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因有提供虛假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單位應當要求並保障會計人員完成規定的學習內容。財政部門應當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幫助和服務。第九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會計人員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和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情況,並受法律保護。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會計人員誠信檔案,加強對會計人員誠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為用人單位提供會計人員誠信資料的查詢服務。第三章 會計核算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依法建賬,不得私設小金庫、賬外設賬。第十壹條 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及時辦理會計手續,並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二條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三條 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其會計軟件及其生成會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機替代手工核算的單位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咨詢服務和指導。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不得對初始化數據進行更改和調整,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需要更改和調整會計數據的,必須備有更正和調整的記錄。第十四條 會計代理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具備規定條件;從事代理記賬工作的會計人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執業。第四章 會計監督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會計監督,並接受依法實施的外部會計監督,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員在簽署經濟業務處理意見時,必須簽署明確意見。對簽署意見不明確的經濟業務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第十七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財務總監或者總會計師的單位,其重大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實行單位負責人與委派人員聯簽制度。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壹)支票、財務印鑒分開管理;

(二)收據、發票領取與使用分開管理;

(三)會計電算化不相容的會計崗位分離;

(四)已辦理出納手續的原始憑證加蓋“現金收(付)訖”或“銀行收(付)訖”等印戳;

(五)其他依法應當建立的會計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