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特征:
審計的特征包括獨立性、權威性、公正性三個方面。
1、獨立性。財務主管從審計關系中可以看出,任何壹項審計活動中都必須有三個方面的關系人參加,缺壹不可,其中第壹關系人即審計人員必須獨立於第二關系人和第三關系人之外,保持獨立的地位,不受其中的任何壹方影響和幹擾,根據公認的標準,不偏不倚、客觀公正地做出判斷和評價,保護各有關方面的權益,這樣的審計結論才具有權威性。
2、權威性。審計的權威性,是保證有效行使審計權的必要條件。各國國家法律對實行審計制度、建立審計機關以及審計機構的地位和權力都做了明確規定,使審計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從法律上賦予審計超脫的地位及監督、評價、鑒證職能。
3、公正性。與權威性密切相關的是審計的公正性。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權威性。審計的公正性,反映了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審計人員理應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進行實事求是的檢查,做出不帶任何偏見的、符合客觀實際的判斷,並做出公正的評價和進行公正的處理,以正確地確定或解除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只有同時保持獨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於審計授權者或委托者以及社會公眾,才能真正樹立審計權威的形象。
相關法律規定:
《審計法》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