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2、監管賬戶可以辦理現金交存,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通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賬戶,可以辦理查詢業務,不得辦理轉賬業務;
4、監管賬戶僅用於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支出,監管賬戶發生的其他支付結算費用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結算,不得在監管賬戶內結算。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壹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監管賬戶的如何開立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單個預售;
2、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的監管賬戶屬於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支出;
3、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則上選擇與項目貸款相同的銀行機構作為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
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監管賬戶時,需向監管銀行提供開立賬戶的相關資料以及監管機構下發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
5、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的監管賬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