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適用的非營利組織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該制度。該制度的發布填補了我國會計規範的壹項空白,對於規範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的質量和透明度,實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促進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壹、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捐贈(包括政府補助)往往是重要的資金來源。所以如何核算各種捐贈業務很重要,也涉及到壹些基本的會計概念。
(1)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或者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之壹是捐贈,但對於接受的捐贈應確認為收入還是凈資產存在不同意見:
壹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將企業接受的捐贈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其實質是直接將捐贈確認為“凈資產”。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該像企業壹樣將捐贈確認為凈資產。
另壹種觀點認為,如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確認為凈資產,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很大壹部分收入就不會反映在經營活動表中,不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動,也不利於衡量經營業績。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符合收入的定義,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其經營活動中獲得,最終會導致凈資產的增加。所以應該確認為收入。
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采用了上述第二種觀點,即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並反映在業務活動表中,以全面反映其收入來源和業務活動。
(二)所獲得的捐贈是否應與無條件捐贈和有條件捐贈分開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獲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協議中是否有對捐贈資產使用的限制,通常可以分為無條件捐贈和有條件捐贈。對於無條件捐贈,國際上壹般規定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然而,對有條件捐贈有不同的看法:
壹種觀點認為,在滿足附加條件之前,不能確認有條件捐贈的接受者。根據這壹意見,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附條件捐贈時,應當先將其計入“遞延收益(或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例如,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補助的披露》規定,只有在合理保證企業將滿足所附條件且補助能夠收到時,才能確認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應在與待補償的相關成本相匹配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入;政府補助不應直接計入股東權益。根據這壹規定,收到的政府補助將確認為負債,計入“遞延收益”,然後分期攤銷,計入相關會計期間的收益。
另壹種觀點認為,將附條件捐贈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負債,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為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資產時,並不存在償還捐贈資產或相應資金的當期義務,盡管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有限制。因此,不應將收入遞延並確認為負債。對於附條件捐贈,只要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了對捐贈資產的控制權,導致凈資產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就應當將其確認為當期收入。
考慮到上述第壹種觀點在會計基本概念上是站不住腳的,容易導致收入確認和計量的主觀隨意性,而且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經作出決議,否定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的現行做法,準備取消這壹準則或者用新的準則代替。第二種觀點將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選擇的方法,這也是澳大利亞和其他國家目前的做法。因此,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選擇了第二種觀點,即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者政府補助,應當在收到捐贈或者政府補助時確認收入;附條件捐贈或政府補助的,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的控制權時確認受贈方。同時,該制度還規定,當民間非營利組織負有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或相應金額的當期義務時,應當就應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壹項負債和費用。
二、委托代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非營利組織的實踐中,通常會從事很多委托代理業務,尤其是壹些基金會和慈善組織。這些委托代理業務有時會占民間非營利組織總業務的很大份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托代理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僅從委托方處接受委托資產,並根據委托方的意願將資產轉讓給其他指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讓給其他指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交易過程中僅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委托資產的用途或受益人。
顯然,委托代理業務和接受捐贈業務有著本質的區別。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接受捐贈業務中,取得了捐贈資產,並擁有捐贈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交易代理中的委托業務,資產不是捐贈給民間非營利組織,而是委托人捐贈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並沒有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同時,資產轉移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時,通常不是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名義給受贈人,而是仍然以委托人的名義給受贈人。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處理上應區分委托交易代理業務和捐贈業務。實踐中,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委托代理業務視為捐贈,實際上虛增了捐贈收入和凈資產,不利於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委托代理業務而取得委托代理資產時,不應確認其收入,因為委托交易代理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但是,對於委托交易代理的具體會計處理有不同的看法。壹種觀點認為,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委托交易代理中只起到中介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將委托代理資產委托給指定的組織或個人,因此主張不應在財務報告中反映此事,即交易代理事項不應進行確認和計量,沒有必要披露。
另壹種觀點認為,委托交易代理的事項可以不進行確認和計量,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以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的經營活動。
第三種意見認為,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委托交易代理事項是不夠的,因為委托交易代理資產壹旦進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就屬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控制的資源,民間非營利組織有義務將資產轉移給受贈人。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委托代理資產和委托代理負債,以全面反映其資產和負債,這也有助於在會計報表中全面反映其業務發展情況。
中國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采納了第三種意見。也就是說,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委托代理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在確認壹項委托代理資產的同時,還應當確認壹項委托代理負債。考慮到交易的特殊性,該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其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項反映已確認的委托代理資產和委托代理負債。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壹般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因此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而固定資產折舊壹方面不能反映固定資產的損失,導致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固定資產金額不能反映其實際價值,進而導致資產價值和凈資產價值被高估;另壹方面,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使得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表中的成本和費用被低估,不利於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
基於上述原因,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分攤固定資產成本。這壹方面可以提高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的信息質量,另壹方面有助於加強非營利組織的資產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關於文物和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大量的藝術品和歷史文物,如基金會捐贈的字畫等藝術品、博物館收藏的藝術品和文物、寺廟擁有的歷史文物等,主要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目的,通常不捐贈或出售。這些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並長期或永久保存的歷史文物、藝術品和其他收藏品如何入賬?過去壹直不清楚。從實際情況看,大量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沒有將其納入表內核算,有的甚至沒有基本的實物登記和管理制度,導致這些文物和文化資產管理混亂。
應該說,上述文物、文化資產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因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從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加強對這些組織的資產管理的角度出發,規定長期保存或者永久保存的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的歷史文物、藝術品等藏品應當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並要求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中單獨設置“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但是,考慮到這些資產的價值壹般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也就是說,它們壹般不存在像其他固定資產那樣的損失問題,因此,我國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文物和文化資產無需計提折舊。
動詞 (verb的縮寫)資產減值會計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壹般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因此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壹般不予確認。這種會計處理原則造成了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壹些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繼續被暫停,無法及時處理;市價過度下跌的投資或可收回金額嚴重低於賬面價值的存貨繼續按賬面價值計價,資產價值被高估。
因此,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起草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普遍認為應允許非營利組織確認和計量資產減值損失,以真實反映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價值。特別是捐贈人、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和會計信息使用者希望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利於其如實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基於此,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檢查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如果這些資產已經發生減值,應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費用。
考慮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在正常情況下發生減值的可能性較小,減值損失的計量相對困難,這壹制度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但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發生重大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損失。
不及物動詞凈資產的分類和列報
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壹般既沒有屬於出資人的投入資本的所有權,也沒有為出資人進行分配的權利,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來源基本上是其收入扣除相應費用後的余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組織特征決定了其凈資產的分類和列報明顯不同於企業。
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主要來源於收入減去費用後的余額,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來源的相關資產因其用途是否受到限制而具有不同的性質。因此,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按照其資產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進行分類,有助於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有多少受到資產提供者的限制,有多少不受限制,可供民間非營利組織自由支配和使用。
國際上,市場經濟成熟的西方國家普遍采用這種分類方法。但分類方法略有不同。例如,美國將凈資產分為三類:永久有限凈資產、臨時有限凈資產和無限制凈資產。在英國,凈資產只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只把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永久有限凈資產和臨時有限凈資產沒有進壹步區分的原因主要有三個:
第壹,很難在制度上嚴格界定“永久限制”和“臨時限制”的概念。我國現行的關於合同、協議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這樣的條款,所以沒有法律上嚴格的定義可供參考。
第二,在實務中,會計人員有時很難判斷凈資產的使用是永久有限還是暫時有限,這將導致實務中對永久有限凈資產和暫時有限凈資產的劃分存在壹定的主觀隨意性,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第三,所謂的永久限制其實是相對的,投資者可能會改變或取消對資產的限制。
七。收入確認原則
關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的確認,從國際上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壹般分為兩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
所謂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進行的交易,即實體在獲得資產、服務或清償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手支付等價或大致等價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價或大致等價的商品和服務。如根據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都是交換交易。
非交換交易是指交換交易以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當實體獲得資產、服務或清償債務時,不需要向交易對手支付等價或大致等價的現金,也不需要提供等價或大致等價的商品和服務,或者當實體提供商品和服務時,沒有收到等價或大致等價的現金和商品。如接受捐贈、政府補貼等。,都是非交換交易。
無論是從美國等國的會計準則還是相關的國際準則來看,交換交易產生的收入與企業的相同交易采用相同的確認原則,如國際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收入和我國的收入會計準則。對於非交換交易(如捐贈、政府補貼等。),收入壹般根據交易的資源是否導致了實體的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即實體是否增加了凈資產)來確認。
中國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這壹通行做法。在規範收入確認原則時,還區分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交換交易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壹致。對於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僅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才予以確認:1。與交易相關的具有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向民間非營利組織並被其控制,或者相關債務能夠得到清償;
2.該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費用的確認和列報
由於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基礎是權責發生制,而業務活動表的主要作用是評價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因此這壹制度要求在費用核算中應嚴格區分業務活動成本和期間成本並單獨列報。其中,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實現其業務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提供服務而發生的費用。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的項目、業務或服務種類較多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將項目、服務或業務類別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和列報,以反映更充分的成本信息,這也有利於將成本信息與相關收入信息進行比較,更好地考察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績效。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以及為其業務活動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制度規定應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當期發生的除業務活動費用、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確認為當期費用,並單獨核算和列報“其他費用”項目。
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並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壹些比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如區分捐贈和委托代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規範收入確認原則,凈資產單獨列報等。這些會計規定不僅對規範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而且對豐富我國會計理論、完善我國會計準則都具有積極意義。
《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施後的相關會計處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迅速。但是,非營利組織從來沒有壹套財務會計制度。而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操作,不能全面反映非營利組織財務活動的特點和會計與財務報告的要求,無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實的會計信息。為規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2004年8月底,財政部正式發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範圍內全面實施。該制度是我國第壹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充分考慮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點,借鑒了企業會計的技術和方法,填補了非營利組織會計規範的空白。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業務中,捐贈業務占了相當大的份額,因此如何處理這項業務的會計核算就顯得非常重要。
壹、捐贈的特征和識別
捐贈是指壹個實體自願將現金或其他資產轉移給另壹個實體或取消其債務。即壹個實體無條件地將現金或其他資產轉移給另壹個實體,或者以非對等的自願轉移方式清償和免除另壹個實體的債務,而這個實體並不是另壹方的所有者。捐贈與交換、代理等其他交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無條件,未來不存在需要歸還資產或重新承擔債務的不確定性;
(2)非互惠的,不需要考慮獲得捐贈;
(3)自願;
(4)非專有投資(即捐贈人不是所有者)。
同時也要註意以下兩點:1)非營利組織要區分捐贈和交換交易,互惠交易中收到的資源不是捐贈。非營利組織應仔細評估交易的特點,確定資產的獲取是否也放棄了壹項同等價值的資產或產生了同等價值的負債,從而確定是否屬於捐贈。對於壹些準互惠交易,非營利組織只能將其公允價值減去支付價款的公允價值後的凈余額確認為捐贈收入。(2)非營利組織還應區分捐贈和代收代付,代理收到的資源不能確認捐贈收入。捐贈活動由捐贈人以向非營利組織轉讓資產的形式進行,受贈人接受捐贈人的資產並同意代表另壹個實體(受益人,由捐贈人指定)使用這些資產,或者將資產和資產投資收益轉讓給受益人,因此受贈人不能確認捐贈收入。太長了。為什麽不去友商論壇看全帖/ysbbs/viewthread.php?tid=9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