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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外賬的治理對策有哪些?

賬外賬的治理對策有哪些?

賬外賬的治理對策如下所示:

"賬外賬"違法行為的大量存在,嚴重幹擾了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賬外賬"行為的監管.

(壹)加大法律法規宣傳,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氛圍.首先,加強社會主義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納稅人是國家的真正主人"等方面的宣傳,提倡納稅人對政府行為進行合法監督;大力宣傳依法納稅的先進典型,切實提高遵紀守法納稅人的社會地位.要形成依法納稅者受益,不依法納稅者受損的良好社會氛圍;其次,要強化會計、稅務代理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財會人員依法誠信經營的正反面宣傳,重視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真正做到"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屈從和迎合任何壓力與不合理要求,不以職務之便謀取壹己私利,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從源頭上遏制"賬外賬"的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規,構建協稅護稅信息化系統.首先,要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在金融賬戶和交易實名制的基礎上,借鑒壹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建立全國統壹的納稅人納稅號碼制度;其次,要完善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無論單位或個人均需憑全國統壹納稅識別號碼開立賬戶,杜絕匿名賬戶、假名賬戶,嚴防多頭開戶,控制現金交易,禁止賬外交易;再次,各政府部門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所有活動均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政府各部門、金融機構、機關團體等方面系統信息通過計算機聯網匯集到稅務部門,稅務機關運用計算機進行集中處理,便可準確掌握納稅人的各項收入情況.同時積極推廣貨幣資金支付電子化,限制和減少大量的現金交易,稅銀電腦系統實現聯網,加大對納稅人資金流動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和監控.

(三)加強部門協作,合力遏制"賬外賬"涉稅違法活動."賬外賬"是不法分子偷稅的慣用伎倆,由於其牽涉面廣、隱蔽性強,因此必須通過政府各部門綜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偷逃稅行為的發生.首先,要加強財政、國稅、地稅、銀行、公安等部門交流和合作,采用科技手段,盡快建立信息通報系統,實行相關信息的***享,形成合力打擊"賬外賬"涉稅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其次,建立壹套"嚴管理、重處罰"的稅收法罰則,進壹步提高"賬外賬"偷稅案件的查獲率、查罰率及移送數量,對已查實企業有意利用現金交易、賬外賬偷稅違法行為的,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給予從重處罰;對偷稅數額達到移送標準的,要堅決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要通過增加企業的偷稅成本,震懾涉稅違法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作用,加大對"賬外賬"偷稅行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賬就會受到社會譴責的局面.

(四)防範和打擊並重,加強日常稅務管理.壹要完善、健全建賬建制工作.在日常稅收檢查中,我們發現壹些企業財務制度比較混亂,這些企業的財會人員業務水平都比較差,稅務機關要與有關部門協調加強對企業財會人員的業務輔導、培訓和監督,促進和規範企業建賬建制工作.二要加強對企業發票監控管理.要嚴格執行發票管理制度,加強檢查監督,防止出現利用虛開代開發票以及接受虛開代開發票來實現企業賬外銷售偷逃稅款行為的發生.三要加強納稅評估力度.調查掌握本地區不同產業、行業稅收負擔狀況,對企業稅收情況進行縱向、橫向比對,及早發現納稅人存在的異常現象,讓納稅評估真正成為預防稅收犯罪的"前哨".四要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切實加大對稅收法制知識、業務知識和稽查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力度,積極營造熱愛學習、自覺學習、終身學習的氛圍,把檢查人員培養成熟悉行業運作的"行家裏手".

(五)建立稅務警察機構,強化稅務執法剛性.長期以來,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壹直缺少稅收司法手段,依法查處涉稅犯罪案件困難重重,受到多方阻撓,難以應付日益復雜的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在目前狀況下,稅務機關在查處重大偷稅案件時,要及時提請公安介入,充分運用公安部門辦案手段及時保全涉稅違法證據、財產及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挽回國家稅收損失.但從長遠看,我國必須建立壹支維護稅收秩序相對獨立的稅務警察機構.我國稅務警察機構應當由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同組建,在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統管國、地稅警務,業務上歸公安機關管理.同時賦予稅警對重大涉稅案件的特別調查權和刑事偵查權,借助稅警的力量查處稅務稽查等機構無能為力的重大稅案,努力提高對偷稅行為的查獲率、處罰率和移送率,依法嚴厲懲處偷稅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量,讓偷稅者望而生畏,從而有效地遏制偷稅行為.

(六)積極鼓勵公民舉報,調動群眾協稅護稅積極性.由於"賬外賬"偷稅行為隱蔽性強,對賬外經營的偷稅情況,往往是企業內部知情人員、有關業務單位比較清楚.從近幾年舉報偷稅情況看,絕大多數是壹些企業法人和企業內部人員、業務單位在發生利害沖突時,才將企業的賬外經營偷稅行為暴露出來.為此,稅務稽查部門壹要鼓勵公民積極舉報,積極拓寬案件線索來源;二要在查處舉報案件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三要兌現舉報獎勵工作,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管理信息系統等有效手段,建立壹套由全社會參與的協稅護稅網絡機制,使賬外經營偷稅者無藏身之地.

設置賬外賬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賬外賬的違規行為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入材料不需或不能取得合法憑證,而銷售產品又不需開具發票的情形下,在正常設置的賬簿以外設立的壹種賬.

由於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在壹些中小企業中較為流行.同時,賬外賬由於納稅人以不需供貨方發票為由,壓低購貨成本,可能導致供貨方不繳或少繳稅款;而納稅人自身又由於銷售的貨物不開具發票,直接導致了國家稅款的流失,因此危害很大.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微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上述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