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的規定是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付賬款
貸: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亦稱“營業外收益”。指與生產經營過程無直接關系,應列入當期利潤的收入。是企業財務成果的組成部分。例如,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收回調入職工欠款、罰款凈收入等等。
營業外收入在“利潤”或“利潤或虧損”賬戶核算。在企業的“利潤表”中,營業外收入需單獨列示。屬於企業營業外收入的款項應及時入賬。
不準留作小家當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支。企業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在“營業外收入”賬戶下進行,也可在該賬戶下按各種不同的收入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擴展資料: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後結轉清理損益,若轉出價款高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
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③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分配遞延收益時: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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