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售後回租協議不是判斷是否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唯壹條件。只有當其具有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本質時,才能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此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認定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因此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例:A公司是運輸企業,主要從事貨物運輸,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4 12 31、甲公司因資金短缺,與經相關部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乙公司(壹般納稅人)簽訂融資售後回租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先以480萬元的價格向乙公司銷售壹批大貨車獲取資金,再從乙公司租回,租期為2015 1 10月~ 2017 1 2月,* *。B公司每年需要支付654.38+0.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貸款利息。假設沒有其他相關稅費。
該批大貨車由A公司於2003年2月365438+1日購入,購入時已抵扣進項稅,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720萬元。預計這些大貨車的使用年限為4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相同,凈殘值為零。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不考慮資產減值損失。出售時折舊654.38+0.8萬元,固定資產賬面凈值540萬元,公允價值565.438+0.0萬元。
動產融資售後回租業務涉及增值稅,B公司增值稅的確認是業務處理研究的起點,因此研究從B公司開始..甲公司和乙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1.b公司動產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財務稅務處理。
(1)B公司(出租方)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的融資售後回租服務, 並將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的本金從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對外支付。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售後租回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可從年租金200萬元中扣除有形動產價款654.38+0.6萬元(4.80 ÷ 3)和貸款利息654.38+0.6萬元,所得23.4萬元(200-1.60-1.6)為含增值稅銷售額。
年確認不含稅銷售額=23.4÷(1+17%)=20(萬元)。
年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這項業務使B公司每年確認租金收入20萬元,三年就是60萬元(20×3)。上述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B公司(出租方)的會計處理
1.B公司取得資產所有權。
借:融資租賃資產480
貸款:銀行存款480
2.B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將其資產出租給A公司。
借:長期應收款-融資租賃應收款600。
貸款:金融租賃資產480
未實現融資收益120 B公司只是形式上取得了資產的所有權,不需要進行核算。租賃業務發生時,將融資租賃資產從賬面轉出。
3.B公司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確認為租賃收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在租賃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分配和確認各期租賃收入。這部分的賬務處理與簡單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因此省略計算過程。通過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實際分配率為12.045%。2016月315日分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為578,10,000元,2016年為406,900元,2017年為215,000元,* * 65438。未實現融資收入包含增值稅,因此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稅額中扣除已確認的租賃收入。2015年度確認的租金收入為5441萬元,2016年度為37.29萬元,2017年度為181萬元。
2015 12 31確認租金收入:
借方:未實現融資收益57.81
貸款:租金收入54.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
2016和2017的會計處理相同,但各年度分攤的未實現融資收益和已確認租賃收益金額不同,省略相關會計處理。
B公司每年支付與該業務相關的貸款利息654.38+0.66萬元,確認租賃成本:
借:租賃費用16.6
貸款:銀行存款16.6
整個租賃業務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如下:
2015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54.41-16.6 = 37.81(萬元)
2016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29-16.6=20.69(萬元)
2017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18.1-16.6 = 1.5(萬元)
三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總額= 37.81+20.69+1.5 = 60(萬元)。
4.B公司確認會計暫時性差異。對於未實現的融資收入,稅務處理是將收款金額確認為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平均確認租金收入,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會計處理按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按融資賬面余額確認租金收入,準確反映了融資租賃的特點。由於兩種處理方法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不同,在相同總額下各期確認的租金收入不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差異金額與所得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壹負債將在未來轉回,增加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
二、甲公司動產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財務處理。
(1)A公司(承租人)的稅務處理
甲公司的稅務處理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務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的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確認為銷售收入,融資租賃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賬面原值計提折舊作為計稅依據。租賃期間,承租方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1.資產出售中增值稅的處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資產時,不確認資產轉讓收入,不征收增值稅。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開具普通發票作為資產權屬變更的依據,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折舊和確認融資利息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甲公司將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年折舊=720÷4(或:540÷3)=180(萬元)。
待確認融資利息=600-480=120(萬元)
年確認財務費用=120÷3-3.4=36.6(萬元)。
兩項應納稅所得額每年減少=180+36.6=216.6(萬元)。
三年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合計=216.6×3=649.8(萬元)
(2)甲公司(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A公司向B公司出售資產以獲取資金。甲公司應將出售資產的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算”科目。因為出售行為只是形式上轉移了資產的所有權,並未轉移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不應確認資產轉移的當期損益。“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中的金額與售價的差額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確認為售後回租未實現損益,作為未來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方:銀行存款480
遞延收入-售後回租的未實現損益60
借:固定資產清算540
銷售過程中不確認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壹致。
2.A公司從B公司租回出售的資產..租回的資產符合融資租賃條件的,在會計分錄前應確認以下金額:
最低租賃付款=200×3=600(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200×(P/A,8%,3)=515.42(萬元)。
由於租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654.38+萬元,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公允價值孰低的計量原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確認為5654.38+萬元,並計算未確認的融資費用。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510
未確認的融資費用9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600元。
3.A公司每年計提折舊並攤銷回租的未實現損益。
借方:營業成本-折舊費用190
貸:累計折舊170(510÷3)
遞延收入-售後回租的未實現損益20(60÷3)
售後租回未實現損益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每年都壹樣。
4.A公司應按年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未確認融資費用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分攤,與簡單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因此省略計算過程。通過計算,融資成本的實際分攤率為8.59%。2015年6月365438+2月31日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438,10,000元,2016年303,800元,15,817年,*。A公司每年支付200萬元融資租賃費,可獲得3.4萬元進項稅。扣除進項稅後,每年分配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確認為財務費用,2065年404,654,38+0萬元,2065年438+05年269,800元,2065年438+06年654,38+02年438+07年。
2015 12 31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方:財務費用40.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3.4
貸款:未確認融資費用43.81
2016和2017的會計處理相同,但各年度已確認財務費用和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不同,省略相關會計處理。
5.融資售後回租業務對A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2015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190+40.41 = 230.45438+0(萬元)
2016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26.98=216.98(萬元)
2017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190+12.41 = 202.45438+0(萬元)
三年應納稅所得額合計減少= 230.45438+0+216.98+202.4438+0 = 649.8(萬元)
6.A公司確認會計暫時性差異。動產融資售後租回業務的稅務處理是按照承租人出售前的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屬於融資利息,在租賃期內平均計入企業財務費用;會計處理是按照融資租賃項下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提折舊,攤銷回租未實現損益作為折舊調整,按照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由於折舊和融資費用的財稅處理不同,在整體影響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影響金額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差額與所得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在以後期間轉回,以減少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折舊和融資費用的不同財務處理導致的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