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
女職工依法休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