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可以參考:
假設委托方為A,受托方為B。A的核算:
1、發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等;
2、支付加工費、增值稅等,
(1)如果A加工後的材料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則: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2)如果A加工後的材料直接用於銷售,則:
借:委托加工物資(含消費稅),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加工完成後回收,
借:原材料,
貸:委托加工物資(用於連續生產和直接銷售的金額有所不同);
B的核算受托加工核算,只作備查登記,壹般只進行數量核算。
收到來料時,不編制會計分錄,只對“受托加工來料”備查科目中對應的材料明細賬進行數額登記。
發生的受托產品加工費、人工費等: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
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相關稅費等,
收到加工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小規模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