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在20世紀50年代末被稱為“土地開墾”。隨著時代的發展,土地復墾的目的不再僅僅是種植農作物,還包括植樹、進行水產養殖或作為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條例》
第三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復墾被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四條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和權利人自行將損毀的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