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如此,《合夥企業法》對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設置了壹個基本限制,即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擴展數據:
合夥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在2006年8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特別增加了“有限責任合夥”,這是根據實際需要對該法的更新。
所謂有限責任合夥,在合夥企業法中稱為特殊的普通合夥。這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上出現的壹種新的責任形式。主要適用於專業服務機構,如註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
有限責任合夥解決的壹個主要問題是,在這些專業人士的執業中,如果壹個或幾個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合夥企業造成債務,這些責任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無責任的合夥人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這將有助於這些采用合夥制的專業服務機構不斷擴大規模。這也是適應國際經濟形勢,考慮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專業服務機構發展需求的重要舉措。?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普通合夥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
本節的規定適用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第五十七條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
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負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應當設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於支付合夥人執業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與其他形式的比較
1,有限責任合夥不是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之外的壹種獨立的合夥形式(至少在現行法律中不是),而是普通合夥的壹種特殊形式,從其專業名稱也可以看出來;
2.有限責任合夥和有限合夥聽起來很像,在債務承擔上似乎也有共同之處。但是,既然它們不是壹個合夥範疇(合夥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兩類),那麽在法理上必然有本質的區別,所以壹定要註意它們之間的細微差別。
3、由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靈活性,這也帶來了壹個嚴重的問題。如果合夥人故意犯錯,給企業帶來債務,現在法律規定是他壹個人承擔,而不是整個企業或者很多人,所以對債權人的保護比較弱。因此,法律指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應當設立執業風險基金,並申請職業保險,以便在該合夥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護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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