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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住宅建築結構相連接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維修、養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和場地,並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第三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和目標責任機制;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服務和管理水平。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業主自治,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四條市、轄市(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管、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城鄉建設、園林綠化、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環保、價格、征信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並推廣使用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用於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物業管理相關信息公開和物業管理糾紛投訴處理。市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公共服務平臺。

鼓勵物業管理相關主體利用互聯網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第六條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培訓制度,定期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業主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人員進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七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法律、會計、工程監理、評估、咨詢等第三方機構參與物業管理活動。

鼓勵業主自治組織、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承接物業項目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物業服務質量評價等物業管理相關活動。

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完整,並對出具的報告負責。第二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第壹節業主大會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並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

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監事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監事會成員;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監事會的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和標準;

(六)物業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七)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八)籌集和使用住宅維修專項資金;

(九)依法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利用*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以及經營收入(以下簡稱公共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十壹)有關* * *和* * *經營權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九條新建住宅區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並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的材料。

10名以上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審查是否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符合條件且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資料的,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