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監事的法律責任如下:
1,查公司財務。主要是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6.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法律訴訟;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