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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手怎麽舉報辭職?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離職,可以向用人單位提供30日的通知。用人單位拒絕讓勞動者辭職,因辭退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可以調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