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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城市樹木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壹、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1)在陽西縣城市規劃區內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2)在陽西縣城市規劃區內因市政建設、搶險救災、安全生產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

二、辦理材料

遞交原件,填寫字跡清晰

原件和復印件,原件核對後退回。

原件。

原件和復印件,原件核對後退回。

原件。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陽江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正式受理。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批復文件;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批復文件;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陽西縣廣場路政府大院2號樓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陽西綜合行政執法局

七、辦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並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並由城市規劃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同壹建設工程項目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城市綠地壹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城市綠地壹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並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國土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2007年)

全文條款表格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

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的公***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2000年)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並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並由城市規劃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同壹建設工程項目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城市綠地壹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城市綠地壹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並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國土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