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故事的主人公:薛子漫
年齡:32歲
教育:學士學位
持有的房產:位於哈爾濱的2間臥室
體驗:買房對貓來說很無聊,但對房奴來說很辛苦。
買賣房屋時,開發商或中介會要求購房者支付“首付”或“意向金”,但開發商正層出不窮地將“意向金”變為“首付”,購房者也防不勝防。這就是為什麽哈爾濱的薛女士遇到了“意向金”變“首付”的貓膩事件。
今年年初,薛女士和丈夫打算告別住了三年的出租房,買壹套屬於自己的房子。經過多次看房,夫妻二人找到了壹套大戶型朝南的商品房。當時看施工圖的時候,客廳有很大的陽臺和轉角的窗戶,采光很好。他們非常滿意。薛女士當即支付了2萬元“意向金”,並簽訂了購房合同。售樓處工作人員說意向金可以退。
經過幾年的努力,夫妻倆本以為可以順利買到自己的房子,但驗房時,售樓處承諾的角窗不見了。薛女士要求開發商退還2萬元“意向金”,工作人員卻說已經交的“定金”無法退還。“當初明明說是‘意向金’。怎麽變成存款了?”薛女士與售樓處發生爭執,開發商辯稱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角窗條款,售樓處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屬於違約行為。
無奈,薛女士向當地工商局投訴,工商局介入。薛女士說:“售樓處承諾房間有角窗,現在新房的角窗沒了,開發商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且當時我把售樓處說的都錄下來了,這是售樓處口頭承諾的證據。”但開發商堅稱自己沒有違約,雙方調解陷入僵局。經過4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薛女士夫婦可獲得5000元購物卡,免交1年物業費。
事後,薛女士表示,對於意向金和保證金的概念,她也不是很清楚。當時她急於買房,所以沒有太在意這個問題。這壹次,她從錯誤中吸取了教訓。現在每個看到想買房的親戚都會給她講經歷。“沒辦法,大家都是普通人,很難買到屬於自己的房子。遇到這種事誰都會心煩,但防不勝防。”薛女士感慨道。
後記:
想必很多人和薛女士壹樣,對文章中的存款和意向金並不了解。其實除了這兩項,還有壹項存款。
首付、首付、意向金有什麽區別?
存款
定金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壹種擔保形式。在房屋買賣交易中,買受人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也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且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壹旦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定金,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
預付款
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在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意味著喪失了請求返還定金的權利;另壹方面,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但這並不意味著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
意向金,既不是首付,也不是首付,嚴格來說不是壹個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買方的購房意願。在意向金轉化為定金之前,購房人可以隨時取回意向金。
綜上所述,可見只有押金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兩個“金”都只是沒有法律規範的概念。就薛女士的經歷來看,售樓處采取意向金的銷售方式,目的是以意向金可以退還為借口來抓客戶,甚至以定金的名義進行強制交易。其實不光是新房,二手房交易也是如此,意向定金轉定金的協商方式也逐漸成為國內行業慣例。意向定金轉為定金後,任何壹方違約或者中介“有兩房”的,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這對購房者是不利的。
看到這裏,小榮覺得購房者背上房貸成為房奴真的不容易,買房還要和各種貓打交道。用範大廚的話說,防不勝防!
《購房指南》提示,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和支付定金前,應詳細了解購房相關信息,並在確認購房後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內容。需要註意的是,賣家的口頭承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為了防止賣家反悔,消費者必須在購房合同中落實這些承諾,同時要明確是交“定金”還是“意向金”,這樣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2。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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