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對各單位實施監督的主要事項包括: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中負責財政管理工作的機構。
包括國務院設立的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各省、自治區財政廳,直轄市財政局,各行政公署財政處,各縣、市、自治州、自治縣、市轄區財政局,以及各鄉、鎮財政所,形成了壹個完整的體系。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受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領導,同時在財政業務上受上壹級財政部門領導。
擴展資料:
財政部門的職責:
1、預算管理。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支付采購資金等。
2、政府采購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等。
3、政府采購方式管理。主要是審批采購人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還可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五種方式之外,認定其他采購方式。
4、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備條款和受理合同備案。
5、受理供應商投訴。供應商提出投訴的,要受理並及時作出處理。
6、規定政府采購專業崗位任職要求。包括對政府采購人員的任職要求、資格認證和業務培訓。
7、監督檢查。
包括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8、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當事人對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不服申請復議的,還應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當事人對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訴的,還應辦理應訴事項。除此之外,財政部門還將依法參與制定或單獨制定有關實施或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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