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法規,維護財經紀律;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規章制度和設計內部會計核算組織形式;
(三)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組織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經濟核算體系和經濟責任制;
(四)組織經濟活動分析,利用各種信息對本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調節;
(五)協調、仲裁與本單位有關的經濟糾紛;
(六)參與組織技改、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和可行性論證;
(七)參與本單位經營活動決策,協助主要行政領導人制定經營目標;
(八)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九)負責組織對財會人員的培訓、考核,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使本單位的財會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的軌道;
(十)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會計工作改革,開拓財會工作新局面;
(十壹)完成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經濟工作。第九條 總會計師的權限:
(壹)對職責範圍內的財會管理等方面的經濟管理工作,行使計劃、組織、監督、控制、協調、管理權;
(二)對本單位的重大財務收支、預算、資金調配行使“壹支筆”審批權;
(三)對各種不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政策法規的行為有檢查、制止、糾正的權力;
(四)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發展、科研技改方案、經濟合同有參與制定、審查權;
(五)對企業財務成本計劃、調價計劃、會計報表有審核、簽署權;
(六)對會計人員的任免、調動、獎懲、晉升有推薦、參與建議權;
(七)行使主要行政領導授予的其他權力。第十條 同時設置總經濟師的單位,要處理好總會計師與總經濟師的關系,正確劃分職責權限。第十壹條 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三)具有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技術職務或任職資格;
(四)在與擬設置總會計師單位同等規模的單位主管財務工作三年以上;
(五)有較高的財會專業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家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熟悉建材行業情況,掌握本行業生產、技術的基本專業知識;
(六)有豐富的財會工作經驗、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能夠妥善處理復雜的財務工作事項;
(七)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